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规范其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背景
《运作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通过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其募集、投资、运作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三、主要内容
募集方面: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立即停止申购,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 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投资与运作: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运作指引》要求合理规范基金运作,规定了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向以及其他禁止性行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以及不受“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这一条件限制的情形进行详细规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条件;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单一债券实行“双10%”限制,对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债券实行“双25%”限制;对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八点规定要求;明确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规定的具体要求。
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自有资金投资,建立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总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详细规定了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管理依据,加强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提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字:李楠
编辑:李楠
审核:周雨、陈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