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并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审议通过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一章,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介绍设立本法背景以及明确部门职责内容,指出国家将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同时明确提出有关部门应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明确相应的奖励规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共八条。划定耕地保护范围,规定耕地保护总体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明确禁止性行为,强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同时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第三章粮食生产,共十一条。强调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强调要加强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地质灾害的治理,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同时应注意粮食病虫灾害的防控和治理,明确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生产积极性。
第四章粮食储备,共六条。明确粮食储备类型、总规模及动态调整权,规范政府粮食储备调动流程及监管工作,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粮食流通,共七条。强调国家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做出规定要求,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控粮食市场的具体措施,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
第六章粮食加工,共五条。明确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粮食加工业,提出粮食加工经营者应接受监督,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第七章粮食应急,共五条。明确粮食应急管理体制模式,提出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规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粮食节约,共六条。提出建立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做好粮食节约工作主体部门,对粮食生产者做出相关规定,提出支持运用科学合理技术保障粮食品质,减少损耗,对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家庭、企事业单位、学校、公民等做出相应规定,节约粮食,杜绝浪费。
第九章监督管理,共七条。规定了粮食安全监督检查主体及措施,明确对公职人员的惩处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把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提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第十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详细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共两条。明确本法中“粮食”范围,提出本法具体实行日期。
《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本法强调了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环节的全面监管,建立了粮食应急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供应粮食,同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从全国层面对粮食管理进行了系统性、综合性规范,以及后期对于粮食节约及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实施将有效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文字:李楠
编辑:李楠
审核:周雨、陈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