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专门出台的制度主要是2016年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各章节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自律管理,以及附则。此外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还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引》)。
2024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信披规定》)的通知。本制度旨在落实2023年9月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该稿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各章节分别为:总则,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信息披露和报送的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信披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实施自律管理,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等各类信息。进一步明确,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登录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查询所投私募基金的披露信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季度报告。原信披制度中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季报做强制要求。其中,《指引》中提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信披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季度报告,同时规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一)基金净资产、投资者权益及变动情况;(二)基金的收益、费用及利润等财务情况;(三)期末投资标的数量、金额及最新估值等情况,本期新增投资及退出情况;(四)投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投资阶段、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变动情况;(五)基金分级、借款等杠杆运用情况;(六)基金关联交易情况;(七)跨境投资及资金流转情况;(八)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对比《信披规定》,股权基金按规定报送季报则无需重复报送半年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报告。《指引》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披规定》在年报的报送时间上暂时没有变化,具体规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管理人年度报告;(二)托管人年度报告;(三)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四)主要投资标的经营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临时报告。《信披规定》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一)发生重大投资风险;(二)管理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退出本基金投资标的情况;(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四)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穿透披露。《信披规定》新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穿透披露投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底层投资标的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等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审。《信披规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较大、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其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市场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及时、准确地信息披露,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的实际运作状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此外,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市场信任,防范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合规要求,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的关键手段。
文字:刘月婷
编辑:李 楠
审核:周雨、陈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