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12.06
2022
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实认定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划定并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可以追溯到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即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如今,我国进入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阶段。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增耕地的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更有力地体现出我国对于牢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决心...
06.28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06.28
202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08月21日 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06.28
2022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06.28
202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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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证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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